銀行承兌匯票喪失后,應立即進行掛失止付和公示催告。以出票人為民生銀行總行營業部為例:
按照我國《票據法》的相關規定,銀行承兌匯票丟失后可以通過掛失止付、公示催告等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權利。持票人將銀行承兌匯票丟失后,應及時去付款行通知其暫時停止支付,并迅速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,由法院向銀行下達停止支付通知書。
承兌匯票掛失流程
一、持票人(失票人)通知銀行掛失止付
失票人到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處申請掛失止付,填寫《掛失止付通知書》(圖一)并加蓋以下簽章:
1、失票人公章
2、財務章
3、人名章
承兌匯票掛失止付通知書
同時提供以下文件(以民生銀行為例):
1、營業執照副本
2、組織機構代碼
3、開戶許可證
4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
5、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
注意:失票人在通知銀行掛失止付后,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訴訟
1、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的,應在12日內以停止支付通知書形式,通知付款 行停止支付;
2、在12日內未收到法院止付通知書,如有人持所喪失的票據要求付款,銀行予以付款的,不承擔任何責任。
二、持票人(失票人)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
1. 申請公示催告
失票人向票據付款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(圖二),并提交以下文件:
承兌匯票掛失公示催告申請材料
承兌匯票公示催告申請書
2. 受理并公告
法院經審查決定公示催告后,發出《停止支付通知》(圖三),要求票據付 款人暫停支付。
承兌匯票停止支付通知書
并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發出公告(圖四),督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。
承兌匯票掛失法院公告
注:公示催告的時間由人民法院決定,最長不超過60日;在公示催告期間,票據轉讓的行為無效,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行和代理付款行不予付款。
3. 申報權利
利害關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間,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;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申報,應裁定終結程序,向申請人和付款人發出通知,由票據權利人憑法院通知向付款申請人請求付款。
4. 除權判決
公示催告無人申報權利的,申請人應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,一個月內申請法院做出判決(圖五);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,宣告票據無效。自判決公告之日起,失票人重新獲得票據權利,有權請求付款人付款。
承兌匯票掛失民事判決書
注:如果公示催告的權利申報人與付款人的權利發生沖突,可由申請人或付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失票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;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受理后,即終結公示催告程序,通知申請人和付款人后轉入民事訴訟程序。
三、失票人要求銀行付款:
經過掛失止付和除權判決,失票人即可向付款人要求付款。在北京市以在民生銀行要求付款為例,要求付款時,需提交以下文件: 1、要求付款的書面說明(付款申請書)(圖六)
2、法院做出的《除權判決書》
3、代辦人身份證復印件
4、之前辦理掛失時,由客戶留存的《掛失止付通知書》客戶留存聯
承兌匯票掛失付款申請書
提交的上述文件經銀行審核后,銀行將以轉賬的形式付款。